廉政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6-1-4 16:06:46

廉政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3年9月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Integrity Building and Governance Research Committee。
第二条 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学(及党校、行政学院)设立的廉政研究机构自愿组成。
  第三条 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推动中国的廉政研究和教育,促进廉洁观念的社会传播,从建设性的角度为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做出知识贡献。
  第四条 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在中共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和中央纪委研究室的指导下开展有关廉政研究与教育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有:
  (一)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对中国当前腐败和反腐败的形势做出分析和估计,积极为国家的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廉政研究机构之间的科研合作与交流,对涉及到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理论问题开展研究和讨论。
(三)促进大学廉政课程教学的相互交流与学习,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力争建立大学廉政课程教学大纲标准体系,在此基础上鼓励特色与创新。
(四)引导社会在廉政方面的舆论和思想,传播积极向上的廉洁文化,为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组织参加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专家咨询会和委托的课题研究项目,参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论证。
(六)推动中国大学廉政研究机构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宣传中国反腐倡廉的经验和做法,介绍国外在廉政研究和实践方面的新成果、新进展和新举措。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设立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学(及党校、行政学院)设立的廉政研究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而成为学会的机构会员。学会将根据需要,约请国内不隶属于大学廉政研究机构以及大学之外的其他知名廉政研究和教育专家并经过一定的会员资格认证程序作为学会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工作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交纳必要的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员大会或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成员由所有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共同组成。机构会员单位负责人或经正式委托的其他人员代表本机构在会员大会上行使各项权力,承担各项义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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