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原则上每个机构会员可以推荐一名理事候选人,所有个人会员均可参选理事。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实行等额选举,获得过半数或半数以上赞同选票方可当选。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日常决策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候选人由学会或理事个人在理事中推荐,常务理事名额要严格控制,由理事会差额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聘任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4-5名,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设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主要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我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评议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负责。监事人数在3-5人且应当为单数,其中,监事长1人,在常务理事中提名候选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选举;另设监事2-4人,在非常务理事的理事中提名候选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选举。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有权列席学会的一切会议,知晓学会的一切信息,对学会的决策和执行活动实施监督;
    (二)评议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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