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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6-01-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廉政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39月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Integrity Building and Governance Research Committee

第二条 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学(及党校、行政学院)设立的廉政研究机构自愿组成。

  第三条 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推动中国的廉政研究和教育,促进廉洁观念的社会传播,从建设性的角度为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做出知识贡献。

  第四条 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在中共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和中央纪委研究室的指导下开展有关廉政研究与教育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有:

  (一)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对中国当前腐败和反腐败的形势做出分析和估计,积极为国家的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廉政研究机构之间的科研合作与交流,对涉及到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理论问题开展研究和讨论。

(三)促进大学廉政课程教学的相互交流与学习,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力争建立大学廉政课程教学大纲标准体系,在此基础上鼓励特色与创新。

(四)引导社会在廉政方面的舆论和思想,传播积极向上的廉洁文化,为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组织参加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专家咨询会和委托的课题研究项目,参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论证。

(六)推动中国大学廉政研究机构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宣传中国反腐倡廉的经验和做法,介绍国外在廉政研究和实践方面的新成果、新进展和新举措。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设立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学(及党校、行政学院)设立的廉政研究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而成为学会的机构会员。学会将根据需要,约请国内不隶属于大学廉政研究机构以及大学之外的其他知名廉政研究和教育专家并经过一定的会员资格认证程序作为学会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工作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交纳必要的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员大会或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成员由所有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共同组成。机构会员单位负责人或经正式委托的其他人员代表本机构在会员大会上行使各项权力,承担各项义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廉洁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原则上每个机构会员可以推荐一名理事候选人,所有个人会员均可参选理事。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实行等额选举,获得过半数或半数以上赞同选票方可当选。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日常决策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候选人由学会或理事个人在理事中推荐,常务理事名额要严格控制,由理事会差额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聘任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45名,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设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主要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我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评议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负责。监事人数在3-5人且应当为单数,其中,监事长1人,在常务理事中提名候选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选举;另设监事2-4人,在非常务理事的理事中提名候选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选举。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有权列席学会的一切会议,知晓学会的一切信息,对学会的决策和执行活动实施监督;

    (二)评议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的工作;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或理事会提出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的建议,罢免建议需经监事会全体一致同意方能提出;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提出罢免理事的建议,罢免建议需经监事会全体一致同意方能提出。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挂靠单位审查,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81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2013922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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